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日期:2022-01-20 09:0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一、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一)门店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及相邻招牌相协调。
(二)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门店招牌内容,必须按照《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统一,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主次干道招牌材质推荐金属材料或有机材料,禁止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次材料。
(四)繁华路段的门店招牌必须配置夜间光源,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鼓励采用霓虹灯设施设置招牌。
(五)门店招牌必须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发生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窗户。
(七)经备案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因歇业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门面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一)门面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招牌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
(二)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凉台底部平齐。
三、法律责任
设置单位(个人)未按标准设置门店招牌,或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门店招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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