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11 15:47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