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日期:2025-10-10 15:23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规定,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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