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4-23 15:23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