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04 09:5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规定,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混投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