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2-13 10:3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路桥设施和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