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日期:2023-06-26 09: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3〕14号)文件安排部署,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为做好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将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南漳县实验小学、南漳县卞和小学、南漳县水镜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肖堰镇中心卫生院。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预算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三公”经费、绩效评价政策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乱收费、滥发津补贴、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不规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等方面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国有企业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本次检查自2022年7月中旬开始起至2022年10月30日前结束。
(二)检查范围:重点对被检查单位2022年度财务收支等事项进行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线索情况,将依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对你单位(检查内容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时,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之规定,进行延伸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是各被检查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依法检查。各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之规定。
二是依法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之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五、其他事项
以上公示事项,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提供被检查单位涉及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对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联系人:南漳县财政局(南漳县财政财务评价中心)张家全
联系电话:0710-5234709
联系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凤山路60号
邮编:441500
南漳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