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知识产权 > 政策公告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鄂南漳知法裁字[2026]2号

日期:2026-05-22 17:15          字体:[         ]   关闭窗口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南漳知法裁字[2026]2


沛县记忆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冉

沛县温州商贸城美佳乐B8003

委托代理人:孟争方

被请求人南漳县桢竹箜商贸商行(个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雪磊

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南宜路89818-Z1-986


案由:沛县记忆猫商贸有限公司南漳县桢竹箜商贸商行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沛县记忆猫商贸有限公司就其“玩具(小鸟敲击)”专利(专利号:ZL202430129527.9 )与被请求人南漳县桢竹箜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

专利权人卫宇宇于20243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小鸟敲击]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493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430129527.9,专利权人卫宇宇于2025325将该专利转让给请求人,并于20254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专利权人变更为请求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请求人于202636日向襄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要求被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我局于2026326日收到襄阳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文件,指定我局管辖。经审查,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文件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6330日正式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审理该案,现该案已审理完毕。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卫宇宇于2025325将“玩具(小鸟敲击)”专利(专利号:ZL202430129527.9 )转让给请求人,并于20254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专利权人变更为请求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京东网站经营的店铺“竹箜品质店”中展示、销售商品名为玩具【啄木鸟门铃】的产品,商品链接为“https://item.jd.com/101563 65329488.html”,在图片中有明显的商标标志展示销售,并于2025522日进行了电子取证固证,并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过初步比对,该侵权行为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为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为了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此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请求人提供了二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证明;5、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协议、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7、外观设计专利缴纳年费发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8、作品登记证书;9、产品样品设计初稿;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请求的合法性。

第二组证据包括:1、被请求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店所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被请求人京东店铺展示销售涉案产品的截图;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对比分析;4、实施侵权行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侵权产品小鸟敲击等)的证据;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被请求人存在涉嫌许诺销售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被请求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答辩书。


经审理查明:

一、专利权人卫宇宇于2025325将“玩具(小鸟敲击)”专利(专利号:ZL202430129527.9 )转让给请求人,并于20254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专利权人变更为请求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玩具,被控侵权产品虽在产品页面标注相关分类(敲门器、门铃),但综合其实际外观、功能用途以及消费者使用认知,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属相近种类产品。

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设计立体图,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图为上下两部分,上方为啄木鸟立体造型悬停,下方为椭圆形状底板,底板后方挂坠牵引绳,牵引绳以一个圆球收尾。

四、南漳县桢竹箜商贸商行(个人独资)2025116日登记注册,并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被控侵权产品啄木鸟门铃,分上下两部分,上方为啄木鸟立体造型悬停,下方为圆角长方形底板,底板后方挂坠牵引绳,牵引绳以一个圆球收尾,在其经营京东线上平台店铺“竹箜品质店”进行许诺销售,暂未实际销售。

五、执法人员在京东平台上对请求人提供的被请求人涉案产品销售页网址(https://item.jd.com/10156365329488. html)和网店名称(竹箜品质店)进行查询,该店铺现已不存在,本次执法人员依据请求人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取证证明,证书编号:TSA-04-20250522771686810)进行侵权认定。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缴纳收据、被控侵权产品展示销售图片、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对比分析、实施侵权行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侵权产品小鸟敲击等)的证据等佐证。


本局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小鸟敲击造型,整体形状相似,均为上方啄木鸟立体造型悬停,下方底板带牵引绳设计。

   2.

下方底板形状略有不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底板为椭圆形状,被控侵权产品的底板为圆角长方形。对一般消费者来说,上述区别属于局部较细微差异或使用时不易觉察到的部位,不能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性差别,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2.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经济损失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本局对该请求不予受理,请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审 理 员:

审 理 员:陈进军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8


                    书 员:郭飞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