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知识产权 > 政策法规日期:2024-11-04 16:4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是指主要从事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的辅助人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负责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和判断等,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第三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具体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案件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
第五条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九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的,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由实际指派技术调查官的办案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承担。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违反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