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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制度(暂行)

日期:2024-10-10 17:2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制度(暂行)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漳县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权利人提起的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进行裁处的行政行为。

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局办公区域设立南漳县知识产权调处室,县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负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案件)办理工作,县局政策法规股加强执法监督,由襄阳市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提供技术保障,襄阳市局专利科提供重大案件指导。

三、相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在本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属于本局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可向本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四、对南漳县区域内的相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审查发现被请求人系县外区域的,应按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属地监管部门移送,并及时告知请求人。

五、在案件量较大的辖区市场监管所设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按照县局委托,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工作:宣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报备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相关证据事实调查、文书送达、口审合议等。

六、南漳县局收到辖区专利侵权纠纷线索后,应立即进行书面登记,设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的辖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在24小时(工作日)内,向县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电话报送相关情况,并向请求人说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途径。

七、南漳县局收到专利侵权纠纷线索后,由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受请求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八、本县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按所涉请求的相关专利难易程度、诉求内容信息,本着依法高效,就近便民原则,由县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办理。或报请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导相关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参与办理。

九、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调解可以由合议组组长主持,也可以由合议组其他成员主持。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部门公章。

十、本县办理的侵权案件,规范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所附文书范本。相关辖区市场监管所受委托开展办理的侵权案件统一使用南漳县局侵权案件编号,对外文书由县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报签用印。

十一、本县办理的侵权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规定和流程有序进行。

十二、县局及辖区市场监管所要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提供人员及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工作经费,配齐录音录像、远程直播、证据图像采集设备。

     附件:     关于印发《南漳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