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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指南

日期:2024-11-04 15:3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指南


一、为加强我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提高试点工作效果,创新构建专利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特制定本指南。

二、“先裁决后调解”,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先作出行政裁决,在认定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达成以专利权许可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行政调解或者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等,依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不得违反自愿原则,不得以要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放弃其司法救济权利为前提,若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起诉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则终止调解工作。

五、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六、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侵权认定是调解工作的基础。为保证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在作出行政裁决 10日内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调解协议。

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其中应写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对于侵权事实认定的内容,明确违约责任(其中可明确重复侵权的违约责任)。达成专利权许可、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自各方签章后生效,专利管理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留卷一份,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归入案卷,作执行结案处理。

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鼓励各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当场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向专利权人释明《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可请求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

九、调解不成,各方可以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不得超出《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的办理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依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十一、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结果不影响对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的行政裁决公开。


附件:

1.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

2.专利许可合同(样本)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4.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的原则


     附件:     关于印发《南漳县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指南》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pdf
     附件:     附件2 专利许可合同(样本).pdf
     附件:     附件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pdf
     附件:     附件4 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的原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