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知识产权 > 政策法规日期:2025-01-07 17: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繁简分流制度
一、总则
1.为优化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类标准
1.简单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权利要求清晰明确,侵权事实较为明显。
- 证据材料充分,争议焦点明确且单一。
- 当事人对侵权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
- 案件所涉技术领域常见,不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
2.复杂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权利要求解释存在较大争议。
- 证据复杂、繁多,需要深入审查和鉴定。
- 涉及疑难技术问题,需要专家论证或技术鉴定。
- 当事人对侵权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且案情复杂。
三、分流程序
1.立案部门在收到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分类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
2.对于难以直接判断的案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类型。
3.确定案件类型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办理部门或人员。
四、简单案件办理程序
1.简单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办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口头询问或调查。
2.办理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裁决。
4.对于需要调解的简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五、复杂案件办理程序
1.复杂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办理,并进行口头审理。
2.办理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工作。
3.对于需要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的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程序。
4.合议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
5.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六、监督与管理
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繁简分流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本制度,不当分流或拖延办理案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南漳县融媒体中心承办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水镜大道301号
联系方式:0710-5231090(南漳县融媒体中心)
备案号:鄂ICP备10210313号-14 鄂公网安备:42062402000009
政府网站识别码:4206240011
本媒体所发布的内容受版权保护,未经南漳县融媒体中心许可,不得传播或转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本中心将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