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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日期:2025-01-07 17:00          字体:[         ]   关闭窗口

南漳县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繁简分流制度

一、总则

1.为优化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类标准

1.简单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权利要求清晰明确,侵权事实较为明显。

- 证据材料充分,争议焦点明确且单一。

- 当事人对侵权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

- 案件所涉技术领域常见,不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

2.复杂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权利要求解释存在较大争议。

- 证据复杂、繁多,需要深入审查和鉴定。

- 涉及疑难技术问题,需要专家论证或技术鉴定。

- 当事人对侵权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且案情复杂。

三、分流程序

1.立案部门在收到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分类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

2.对于难以直接判断的案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类型。

3.确定案件类型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办理部门或人员。

四、简单案件办理程序

1.简单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办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口头询问或调查。

2.办理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裁决。

4.对于需要调解的简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五、复杂案件办理程序

1.复杂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办理,并进行口头审理。

2.办理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工作。

3.对于需要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的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程序。

4.合议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

5.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六、监督与管理

    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繁简分流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本制度,不当分流或拖延办理案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