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04 10:53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李先生:
接到您的投诉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找到投诉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后,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对驾驶人作出罚款200元处理,并要求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树立漳城出租行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