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教育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日期:2026-03-11 14:16 来源:南漳县教育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地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结果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事项 |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结果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涉外单位备案登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公共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双随机、 一公开 |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抽查检查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信息。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三条第(三)款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
教育 | 1.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2.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年度实施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 4.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 | 1.《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2.《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三)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 (四)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年度实施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六)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督导、督查、督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十)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 全社会 | |
1.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2.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3.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4.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 《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三)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 (四)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年度实施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六)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督导、督查、督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十)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 全社会 | ||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第(三)款 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 全社会 | ||
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第(三)款 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 全社会 | ||
校园安全 | 1.校园安全相关政策文件; 2.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信息; 3.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 《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三)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 (四)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年度实施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六)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督导、督查、督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十)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 全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