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教育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日期:2026-01-22 10:43 来源:南漳县教育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南漳县教育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南漳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南漳县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南漳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hbnz.gov.cn
2、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机构新闻发布会、微信、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
3、微信公众号“南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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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南漳县教育局办公楼309室,南漳县教育局位于城关镇学府路64号,咨询电话:0710-5232242。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或单位证件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教育局,邮政编码:441500。
3、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打开南漳县人民政府网,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点击跳转),根据要求填写后提交。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南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寄送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被申请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限
被申请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被申请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南漳县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64号
邮政编码:4415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0-5232242
五、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