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日期:2021-01-28 11:35 来源:南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南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编制。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nz.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若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南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办公室联系(地址: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36号)电话:0710-5251778)。
一、总体情况
南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19年4月成立,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9人,下设2个二级单位:计量检验检测所24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11人。
中心现有干部职工3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8人。建有标准化实验室44间2300平方米(含微生物净化实验室8间220余平方米),现有各种检验检测设备16大类 652台(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64大类产品335项参数,其中建材产品(砖、空心板、瓦)3大类6项参数;轻工产品(肥料、煤)2大类8项参数;化工产品(爆竹、化工原料)2大类5项参数;非食品(木家具、固体肥料包装、纸及制品、尿素、煤炭、聚氯乙烯管材、印刷品)等19类68项参数;食品(粮食、食用植物油、挂面、酱油、食醋、食用盐、肉制品、饮用水、膨化食品、糖果、果冻)等38大类248项参数。计量标准授权检定检测资质13项:燃油加油机检定装置;F1等级砝码检定装置;F2等级砝码检定装置;M1等级大砝码标准装置;血压计(表)、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装置;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三相电能表检定装置;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装置;定量包装(商品质量、体积检验、长度测定);水表检定装置;燃气表检定装置。目前已达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类县”建设目标。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政府统筹规划全县检验检测资源,为建设科学合理、分工明晰、资源共享的公共检验检测体系提供基础调查、技术支撑和研究分析。
(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农产品(含粮油、饲料)、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工业(化工)等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应急检测、风险监测、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职责。
(三)承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量值传递、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服务等职责。
(四)承担国家、省、市(县有机产品)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为技术产业,有机产业和新兴产业提供技术与成果转化。独立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合作,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和实施工作。
(五)开展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标准宣传贯彻、认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六)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增强专业技术能力,逐步拓展业务范围。
(七)受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委托的产(商)品检验检测及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中心属于县政府直属专业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并不存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相关权力。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提供相关数据)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以本单位或本单位办公室名义正式签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主动公开文件,可参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栏目数据)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20年办件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其他类,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20年办件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9年收费项目数) | 本年增/减 (指2020年增加的收费项目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指2020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总个数) | 采购总金额 (指2020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已支付的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4 | 140万元 |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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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完善;部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网站查询服务等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过于单一和死板。
3.信息公开的广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网上查询、网上审批等便民服务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应用。
(二)改进措施
下一步,我中心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公开,做好科学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保障措施,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有效落实。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编写说明: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对部分内容已经在第一部分“总体情况”中体现的,本部分可不予赘述。(具体参考《2020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鄂政办发〔202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