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07 17:29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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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3 | 对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养殖记录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
5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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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不按规定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购销台账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
7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
8 |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 ||
9 | 对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
3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
4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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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7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8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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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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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2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畜禽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危害后果轻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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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危害后果轻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危害后果轻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动物防疫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 危害后果轻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