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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漳县水利局涉企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情形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2-08-16 09:00          字体:[         ]   关闭窗口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系统法治建设,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全县水行政执法环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漳县水利局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情形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首次违法的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且未损害第三方权益利益的,免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实施《免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㈠《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㈡《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㈢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㈣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漳县水利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