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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的通知

日期:2024-04-30 16:17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047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南漳县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4-10
标题: 关于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的通知
文号: 南政函〔2024〕4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县领导干部变动情况,现对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县级河湖长予以明确。请各县级河湖长及其包保单位切实履职尽责,持续提升我县河库管护水平。

因县领导职务调整,对应河湖长空缺时,由其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代为履行河湖长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名单

          2.南漳县县级河湖长及包保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关于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的通 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