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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23-08-16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5738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南漳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8-16
标题: 南漳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南漳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宣传好水利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我局政务信息工作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抓,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五条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

1.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情况。

2.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3.水利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省、市颁布的与水利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等。

4.水利信息。包括水利发展规划、水利工作动态等。

5.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

6.机关公文。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等。

7.办事指南。包括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8.纪律监督。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栏,政务门户网站。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2.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门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