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日期:2025-09-18 09: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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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不罚〔20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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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襄阳兴乐天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永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59715330B
地址: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清龙路
2025年6月23日,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你单位主要从事粮油机械生产加工,生产工艺为机加、焊接、喷塑、烘干、组装。你单位排污许可所属行业类别为:三十、专用设备制造业35—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6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相关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6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7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5年6月23日照片证据2份及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属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8.《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
1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南)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初次违法,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小,排污许可类型为登记管理,且已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延续,检查当日已进行填报登记,完成整改,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2.你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然发生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