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日期:2025-09-18 09: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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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不罚〔202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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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不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名泰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854839839
地址: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
2025年6月10日,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要求为:镀铬酸性废气排放口DA002、磷化酸性废气排放口DA004、镀铬铬酸雾废气排放口DA007、镀锌酸性废气废气排放口DA009、抛丸废气废气排放口DA011 、热处理废气废气排放口DA012监测内容为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含湿量;无组织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要求为非连续采样至少四个。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第一季度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 2025(01008)号),有组织废气缺少烟气压力项目,无组织废气采样个数为3个,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6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7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7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6月10日照片证据3份及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湖北名泰机电有限公司)》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情况;
7.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 2025(01008)号)》1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8.《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你单位整改情况;
9.《环保检测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聘请第三方公司检测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气现场记录表》(节选),证明第三方公司原始监测记录情况;
11.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 2025(07287)号)》1份,证明你单位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完成整改;
12.《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
1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
14.《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南)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经调查,你单位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服务,在开展2025年上半年监测时,已对有组织废气的烟气压力进行了监测并记录在原始监测记录上,但未反映在检测报告中;2024年变更排污许可证后无组织废气手工监测采样个数发生变化,由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变为非连续采样至少4个,2025年开展监测时,仍按照变更前的采样个数3个开展监测。鉴于你单位已开展监测,仅无组织废气采样个数不足,且在此期间未发生超标排放污染物现象,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废气自行监测要求为每半年检测1次,上半年结束后,立即安排在7月进行自行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属及时改正。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2.你单位要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然发生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