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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1号

日期:2025-04-11 09:00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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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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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

〔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华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D1QT221T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南宜路(涉案停车场旁)

根据襄阳市大气中心移交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2月13日、2月24日、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表现为1.你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为鄂HR67P5、鄂JQ3M91、鄂FB11N7等共计25辆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软件标定识别码)均为UY1815AA21、CVN(软件标定验证码)均为BA55A555,与鄂F0CN86车辆一致,用鄂F0CN86对其余25辆车进行替检;2.执法人员查看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2月12日检测的苏FG91H5(柴油车)检测时插管长度不足40cm,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的规定开展检测;3.查看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2月13日检测的鄂F77F78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现象,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的规定开展检测。你单位对以上共计27辆车均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股权转让补充协议》1份,证明你单位股权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况;

4.2025年1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2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年2月11日、2月1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5年2月11日、2月13日照片证据共13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7.2025年2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召回车辆重新检测情况;

8.2025年3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补充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9.《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整改情况;

10.《机动车检测价目收费表》1份,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价格情况;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12.《南漳县华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确认表》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情况;

13.《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14.《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南漳华运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线索移交函》及相关附件1份,证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我局移交违法线索情况;

16.鄂HR67P5、鄂JQ3M91、鄂FB11N7等共计28辆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8份及相关视频刻录光盘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

17.2025年2月17日、2月19日鄂FB11N7、鄂F0CN86、鄂FA1Z59《测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单位对召回车辆重新开展检测情况,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

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车辆检验检测规范要求情况;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向我局送达《南漳县华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放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鄂环发〔2022〕1号)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两年内违反次数为0次;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配合调查;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为轻微。你单位为微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没收27辆次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肆仟零伍拾元整(¥40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