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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3号

日期:2025-07-30 10:00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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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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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

〔2025〕3号

当事人名称:襄阳迎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仁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8JKK9W

经营地址:南漳县肖堰镇观音堂村3组

我局于2025 6月10对你公司位于南漳县肖堰镇观音堂村3组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猪养殖产生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你公司从事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有猪舍五栋,目前养殖生猪数量1700头左右,属规模化畜禽养殖。猪场建设有一个约7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发酵床已废弃未使用,在猪场北面3亩农田内挖有横向三条、纵向三条田字型水沟(深1米,宽1.8米,长35米)未做防渗处理,产生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这个田字形的水沟内,水满后自然流入下方一个约140平方的农田。检测结果显示田字型水沟内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1916mg/L,氨氮193mg/L,悬浮物28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悬浮物20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襄阳迎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襄阳农匠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襄阳迎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6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及询问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

4、2025年6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年6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及你公司与襄阳迎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和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5年6月10日违法事实现场照片证据3份、7月1日完成整改现场照片2份及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

7、2025年6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情况;

8、2025年6月12日《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068号)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监测情况;

9、2025年7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情况;

10、2025年7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11、《襄阳迎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猪场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与襄阳农匠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关系;

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份,证明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13、《养殖场档案开通申请》、《养殖场添栏及养殖场档案开通申请》2份,证明当地畜牧部门同意由你襄阳迎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猪养殖;

14、《营业收入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书》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1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定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收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16、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襄环(南)责改〔2025〕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限期在十五日内采取措施对外排养殖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无害化处理后还田消纳,并削除环境污染。你公司已在7月1日前完成整改。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部分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类”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你公司属于小型私营企业,初次违法,常年存栏量大于1500头,违法行为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壹拾元整(¥1381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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