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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4号

日期:2025-09-09 09:09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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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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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龙之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道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D07C0M1P

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九集镇县沟村二组117号

2025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漳县航天牡丹生态观光园冲沟清洁磷石膏回填项目,未依法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在位于南漳县九集镇龙门社区一组张莲福洼(龙门垃圾压缩站对面)山林建设南漳县万亩油茶基地及航天牡丹园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冲沟回填,你单位与襄阳国磷方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磷石膏清洁粉购销合同》,擅自将襄阳国磷方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600吨清洁磷石膏作为露天填充材料对该处冲沟进行填充。对此我局委托相关专家开展现场核查,专家核查意见为你单位填埋预处理磷石膏的行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

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襄环(南)调证通〔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情况;

42025年4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5年4月22日、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询问调查情况;

62025年4月24日、5月9日6月12日照片证据共5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7《磷石膏清洁粉购销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磷石膏清洁粉来源及购买情况;

8《襄阳国磷方晟磷石膏清洁粉出货明细表》1份及《襄阳国磷方晟称重计量单》44张,证明你单位购买磷石膏清洁粉具体数量;

9《土地流转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土地流转情况;

10《关于襄阳国磷方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处理问题现场核查技术评估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南漳县万亩油茶基地及航天牡丹园项目填埋约3000吨处理后的磷石膏行为需编制环评报告书;

11《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2湖北荆襄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湖北龙之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南漳县航天牡丹生态观光园冲沟回填项目施工方案及安全设施设计》(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万亩油茶基地及航天牡丹园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冲沟回填项目;

13.2025年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单3份,证明你单位造成的社会影响;

14.《关于南漳县九集镇龙门牡丹生态观光园项目投资说明前期投资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额情况;

1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3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整改情况;

16.2025年6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7.《生态红线区域分布图》1份,证明你单位不在生态红线区域内;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以上证据有2025年8月22日送达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5〕5号)及送达回执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10日内将已转运的2600余吨清洁磷石膏全部清理。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一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非生产型);项目建设地点为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项目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停止建设并清理;不积极配合调查;3次有效投诉造成社会影响较重,单位为微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叁仟玖佰元¥13900.00元

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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