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日期:2025-11-27 14:37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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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不罚〔202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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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不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雷霆皇科技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7P6G89
地址: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
2025年11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经查阅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发现:1.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全。2023年仅有入库台账,2024年至2025年仅有产生和入库台账,无2023年至2025年出库和委外利用/处置台账;2.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的产生量与入库量不一致。2024年台账记录中产生油漆渣共2560kg,入库油漆渣共2493.5kg,产生污泥共142.5kg,入库污泥共190kg,2025年产生油漆渣共3497kg,入库油漆渣共3252kg,无污泥产生量。3.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的入库量与委托处置数量不一致,查阅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你单位2023年5月8日-2024年11月9日共委外处置污泥1吨、活性炭0.5吨、油漆渣3.41吨。根据现有台账记录,在此期间,你单位污泥入库量190kg(2023年5月23日入库污泥数量未填写);2023年5月23日有活性炭入库记录,但未记录入库量;2023年5月23日-2024年11月9日期间油漆渣入库量3632.5kg。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1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11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11月4日照片证据2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7.你单位2023年至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9份,证明你单位记录危险废物台账情况;
8.《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至2024年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和去向情况;
10.《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14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情况;
11.《湖北雷霆皇科技车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单》1份,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人数情况;
1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年营业收入情况;
14.《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节选)1份,证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要求;
16.《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截图2份,《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南)不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11月20日向我局报送《湖北雷霆皇科技车业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签订有《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情况记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属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2.你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保存时间应存档5年以上。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然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