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日期:2026-02-24 16:47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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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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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盛腾建材厂
投资人:陈昇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79770529B
地址:南漳县九集镇王花园村四组
2025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5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页岩砖生产项目DA003排放口脱硫塔脱硫循环池中循环水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加药桶出水口流出的液体经PH试纸检测为中性,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122号)结果显示脱硫塔喷淋进水口PH值为7.47;2025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装有脱硫剂的加药储罐开关未开启,无药剂进入脱硫塔进水池,现场用PH试纸测试进水池水PH值呈酸性,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脱硫塔喷淋进水口、脱硫塔喷淋出水口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127号)显示脱硫塔喷淋进水口PH值为2.00,呈酸性,脱硫塔喷淋出水口PH值为1.94,呈酸性。未按照要求采用“钠钙双碱法”添加脱硫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11月1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6年1月7日提供的授权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0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5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10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10月20日、10月28日、11月7日、11月10日及2026年1月7日照片证据8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6.你单位2025年11月1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监测表》(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落实的脱硫工艺应为“钠钙双碱法”;
7.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南漳县盛腾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脱硫除尘治理方案》1份,证明你单位湿法脱硫工艺的具体要求;
8.《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系统截图1份及《2025远程监督帮扶(2025011轮次)问题汇总》1份,证明案件来源;
9.《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122号)及监测原始数据1份,《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127号)及监测原始数据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及采样人员资质证书4份,证明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资质及人员资质及你单位脱硫设施脱硫塔喷淋进水口、脱硫塔喷淋出水口PH值情况;
10.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南漳县盛腾建材厂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检测系统DA003隧道窑废气排放口验收报告》(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DA003隧道窑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情况;
11.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单》1份,邹涛个人微信2024年收入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
12.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合伙人夏斌权限情况;
13.《合作协议》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合作经营情况;
14.《纳税人排污信息协作提请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份、《关于南漳县盛腾建材厂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1份和《关于停产改造的申请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主体为南漳县盛腾建材厂;
15.你单位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6.《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截图1份,《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7.《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13号)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1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类别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农村地区;
20.2024年至2025年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
21.《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和《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段为一般时间段;
22.《关于南漳县盛腾建材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2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份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2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3日主动委托汉江检测(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工作。经专家评估,你单位大气环境污染行为事实明确,经计算,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为22元整。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的规定,以及《关于深入推进⽣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四、关于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 显著轻微案件,是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 其中“显著轻微”情形指的是损害数额极小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并未造成明显影响。(一)案件损害数额极小的判定 由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之规定,你单位主动委托专家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且根据评估结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的情形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款“对符合本条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之规定,经我局案情分析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减去的金额为最低罚款数额的3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