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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3号

日期:2026-03-19 09:00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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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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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雷霆皇科技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7P6G89

地址: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

2025年12月1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你单位突出环境问题:处理装置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环保处理装置前端长期漏风,污染气体未经环保装置排入大气,喷漆车间未密闭。

你单位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12月30日,南漳分局执法人员针对上级交办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车间和调漆房吊顶已完全密闭;烘干废气和喷涂废气环保处理设施前端漏风处进行了整改,已密闭;烘干废气和喷涂废气环保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已进行更换。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2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12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12月9日及12月30日照片证据7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6.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单》1份,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人数情况;

7.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年营业收入情况;

8.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出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9.南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调取的《环评批复报告表》(节选)5份,证明你单位涂装车间喷漆、流平、烘干等工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有机废气;

1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1.《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20号)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12.《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截图1份、《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不罚〔2025〕4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13.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车间、仓库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3份及《生产设备设施台账》4份,证明你单位9-11月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9-12月生产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2“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幅度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保处理装置前端漏风,废气逸散范围为厂区内;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挥发量<1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不裁量。

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整(¥344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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