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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4号

日期:2026-03-19 10:00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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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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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林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KDNW5U

地址:南漳县马家洲村2组

2025年10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于2021年1月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5月份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主要处理餐厨垃圾,年处理量约900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以下10吨及以上的。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至今未取得批复(已过追诉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11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你单位11月1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

3.2025年10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5年11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1月11 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5年10月14日照片证据共5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7.你单位11月11日提供的《关于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项目推进协调会议纪要》1份,证明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推进协调情况;

8.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手续;

9.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份及《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1份,证明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臭气、废水等污染物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

10.你单位11月14日提供的《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年营业收入情况;

11.你单位2026年2月4日提供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1份,证明你单位员工人数情况;

12.《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襄环(南)环协调〔2025〕2号)1份,证明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处置合同等资料来源;

13.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的《南漳县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投资合同》1份、《南漳县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补充协议》1份、《南漳县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合作协议》,证明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14.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的《南漳县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特许经营权协议书》1份,证明南漳县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特许经营权情况;

15.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的《南漳县餐厨垃圾收运明细(2022年8月-2025年10月)》(含餐厨垃圾转运量日报表、月收运处置量报告、车间处理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

16.《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7.2025年12月17日送达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12号)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18.《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规划范围图》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站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1份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1份,证明我局通过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你单位送达告知文书,你单位均无相关负责人在场。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红胜,其表示目前已离职,不负责相关事务。多次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林才,电话均未接听,且刘林才将执法人员微信删除。我局于2026年3月2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6〕3号),均被拒收,邮寄的文书于3月4日退回至我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相关规定,3月4日为文书送达之日。3月5日,我局通过公证处将文书送至你单位,且通过短信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文书送达过程。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一部分“通用处罚类”表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幅度为:应当执行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未配套整套环保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不裁量。

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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