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日期:2026-04-01 10: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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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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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南漳龙蟒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52110950
地址:南漳县城关便河路1号付3号
根据12月3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出环境问题的函》违法线索,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12月21日、12月29日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
你单位属于《襄阳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襄阳市工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内企业,绩效评级属于C级。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为“熔融工序、硫酸制备工序停产,2套破碎设备停用1套、6套烘干设备停用2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熔融工序、硫酸制备工序停产,2套破碎设备停用1套、6套烘干设备停用3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为“熔融、硫酸制备、破碎、烘干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025年12月21日12时,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预警范围全市域。查看你单位生产台账,2025年12月21日,一车间破碎一线、破碎二线均正常生产,未落实橙色及黄色预警减排措施;2025年12月25日10时发布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12月29日9时发布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预警范围全市域,至12月31日17时解除红色预警。29日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硫酸工段在生产,未落实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5年12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12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6年1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2025年12月23日照片证据8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7.2025年12月3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出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8.问题填报截图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检查情况及交办意见;
9.2025年12月21日11时、2025年12月29日8时微信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收到2025年12月21日12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为黄色预警的通知及2025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督促各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的要求;
10.《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襄阳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11.《襄阳市工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有对应的黄、橙、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12.2025年12月21日《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的通知》、2025年12月25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2025年12月29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的通知》、2025年12月31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并启动大气污染临时管控的通知》,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21日、12月29日生产时间分别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间;
13.《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4.2026年1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单位)》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各1份,证明你单位属中型企业;
1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16.《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6年2月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关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免于处罚的请示》,理由综述如下:1.由于长期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停用1套破碎线的原因,致使选矿破碎产能严重受限,导致磨机低负荷运行、磨选能力不足,萃取反应加剧等现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等因素。因此,为满足最低生产需求,降低安全风险,于12月21日当天临时启用了2套破碎设备,未严格落实停用1套破碎设备的减排措施;2.公司仅有一条硫酸制备生产线,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后,硫酸制备停用任何一台设备,硫酸工段将直接无法生产,同时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企业面临全面停产的风险。同时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硫酸制备生产线已采取了在最低安全负荷开车条件下,实施了停、限产50%管控措施,不构成拒不执行的违法情节,申请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经我局核查和案情分析会讨论,对上述理由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你单位属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重点排污单位,既未向我局及时报备,也未在生产管理台账上注明,未落实对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不予采纳;2.你单位多次向省生态厅申请重污染天气管控硫酸生产线不停止生产,调控减产能50%问题,但是省生态厅未回复同意,因此理由不成立。同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备注2:“清单中列明的“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情形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或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特殊时段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于逃避监管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予采纳。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7“违反《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幅度为:新建锅炉地点:此项不涉及,不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不足3个月,此项无对应百分值,不裁量;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1级)。
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