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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7号

日期:2026-06-08 09:30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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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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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长沟佳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DJDTNE98

地址:南漳县肖堰镇肖堰村1组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筑用石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份签订合同租赁场地,于2024年3月开始建设,2025年9月5日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2026年1月9日提供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在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情况;

2.2025年12月15日、2026年1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2025年12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年12月15日照片证据4份、现场示意图1份及12月22日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

4.你公司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肖堰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证明》1份及《网络下载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南漳县肖堰镇肖堰村村委会场地及该地块地类属性的相关情况;

5.你公司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长沟嘉兴矿业有限公司场地硬化施工合同》1份、《工程施工合同》1份、《贵州倍耐德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脉冲除尘器销售合同》1份、《贵州倍耐德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伸缩管销售合同》1份、《湖北南漳县长沟矿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劳务合同》1份及《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长沟矿业有限公司干制砂项目投资建设明细》,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生产项目投资额度的相关情况;

6.你公司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1份,证明你公司在税务机关纳税及职工人数的相关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证明你公司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8.你公司2026年1月9日提供的《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电子发票》2份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平顶山至宜昌高速公路襄阳段第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机制砂结算单》《安徽建工嘉和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水市雄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制砂结算汇总单》2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用电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

9.2026年4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0.2026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襄阳东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11.《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2.《襄阳12345承办单》3份,证明你公司因污染引起投诉的社会影响程度;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我局邮寄《听证申请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申请听证,4月9日送达至我局。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在南漳分局4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经合议,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裁量适当,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所申请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拟罚款。

你公司于2026年5月7日主动委托湖北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位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经专家评估,你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行为事实明确,经计算,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为12327.00元整;2026年5月26日,你公司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6月3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2327.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6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2026年4月7日邮政快递单一份及2026年4月9日邮政快递配送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况;

3.2026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湖北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工作;

4.2026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长沟佳星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为12327.00元整;

5.2025年5月26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签订赔偿协议情况;

6.2026年6月1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1份、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纳情况。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之规定,你公司主动委托专家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签订赔偿协议并及时缴纳赔偿资金,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对符合本条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限”之规定,经我局案情分析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原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5%。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叁拾柒元整(¥50037.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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