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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10号

日期:2026-06-18 15:53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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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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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李晓峰家庭农场

经营者:李晓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4MA4CCGJM52

地址:南漳县九集镇邹湾村七组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接群众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6年3月20日,南漳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你单位排放污水到邹湾村七组三支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南漳县九集镇邹湾村七组,建有3栋猪栏,配套建设有干粪堆积棚400平方米、收集池3000立方米、黑膜沼气池5000立方米、除臭墙100平方米,目前养殖生猪3300头,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你单位将养殖废弃物经黑膜沼气池无害化处理后,用水泵通过黑色塑料管抽入养殖场西侧农田,在还田综合利用过程中,养殖废弃物外溢后沿农灌沟排入三支渠。经南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农田外排口入农灌沟处化学需氧量(1764mg/L,标准≤400mg/L)、总磷(101mg/L,标准≤8mg/L)、氨氮(668mg/L,标准≤80mg/L)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三支渠下游化学需氧量(1105mg/L,标准≤150mg/L)浓度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1)水田作物标准排放限值。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6年3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6年3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6年3月20日及3月24日照片证据6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6.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及排污登记手续。

7.2026年3月23日《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6)第013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取样监测情况;

8.2026年3月27日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废水)采样记录表》1份、《外采样品交接、流转记录表》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共5份,证明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及相关资质;

9.2026年4月24日九集镇畜牧特产服务中心提供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批表》1份,证明养殖主体是你单位及你单位常年存栏量大于1500头;

10.2026年3月-4月《襄阳12345承办单》4份,证明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有4次有效投诉,造成社会影响较重(3级);

11.2026年4月23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及《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2.2026年3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6〕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13.2026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4.《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5.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费用结算明细1份,证明你2025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不足500万,为小型企业;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类”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常年存栏量≥1500头;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判定为较重(3级),共有4次有效投诉

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壹拾元整(¥1381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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