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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12号

日期:2026-07-02 09:55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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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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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襄阳鑫盛易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CBTNYW8G

地址:南漳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名泰机电工业园98号

2026年4月7日,南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现场通过调取你单位检测视频、查看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车牌号为鄂E37295的柴油车在2026年3月25日15时45分10秒有冒黑烟现象却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6年4月9日、4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6年4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6年4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6年4月9日照片证据共3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你单位违法事实及检测收费情况;

6.2026年4月7日《襄阳市机动车环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会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鄂E37295)1份,证明你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冒黑烟的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8.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9.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襄阳鑫盛易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人员岗位确认及准许使用设备授权通知》(程圆圆)1份及《上岗证》(程圆圆)1份,证明程圆圆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10.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襄阳鑫盛易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命通知》(郭永波)1份及《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培训合格证书》(郭永波)1份,证明郭永波授权签字人资质情况;

11.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用户信息管理页面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在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的账号情况;

12.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收据1份,证明鄂E37295车辆检测费用情况;

13.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单位员工人数情况;

14.2026年4月9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5.202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各1份,证明机动车检验检测规范要求情况;

16.2026年4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6〕8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7.2026年4月28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及《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8.2026年5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19.2026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鄂E37295)1份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份,证明你单位重新召回涉案车辆进行检测;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6年5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述如下: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由原员工程圆圆主观恶意行为引起,身为专业检测从业人员,明知该车辆排放异常、不具备合格通过条件,未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操作规范,刻意隐瞒车辆真实排放问题。在原员工程圆圆2026年3月31日离职后,恶意就违规检测事项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恳请南漳分局结合当前行业整体形势及襄阳鑫盛易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在本次处罚处理上予以酌情考量、适度核减。我局根据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提供证据资料表明系员工主观恶意行为,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你单位称系员工个人行为,公司无主观故意的理由不成立,也无法律依据。因此,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或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一次检查中查出虚假报告5份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判定为轻微(1级),违法所得小于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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