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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6-01-05 10:00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2026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局制作的政府环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局编制了《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生态环境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6)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情况;

(7)生态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8)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9)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0)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南漳县环保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南漳县人民政府网站地方部门平台;

(2)“襄阳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府信息查阅场所

本机关政府信息线下查阅场所在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办公楼4楼。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由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搜集、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二)申请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南漳县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附后)。申请人可以采取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当面的形式提出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在政务公开办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代为填写的情况记录在案。

1.互联网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在南漳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点击跳转)直接填写提交。

2.信函申请方式: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收件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161号, 邮政编码:441500。

3.当面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或单位证件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16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0-5251728。 

四、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南漳县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南漳县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