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2 16:1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694 | 主题分类: | 统计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 ||
标题: | 南漳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南漳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综合股对外提供,文字信息及工作动态,统一由局办公室对外提供。
第四条 各股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
(二)政策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三)财政信息。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四)统计信息。包括公告公示、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年报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包括涉及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县统计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妥善保管审查文字记载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信息报送人员一审、科室负责人二审、主管领导三审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