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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试行)

日期:2026-02-05 09:35          字体:[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6-04026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6-02-05
标题: 南漳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试行)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为切实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统计举报管理工作原则,受理、核实和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二、举报渠道及受理

(一)本局依法设立并于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举报电话:0710-5245870,举报邮箱:3617553535@qq.com。

(二)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由局法规股统一归口受理处理,对举报情况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及时受理,并报告局主要领导,交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处理。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报局主要领导后转交有关职能股室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6.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

三、处理方式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符合立案规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立案查处。 

(二)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依法归档保存。

(三)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