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日期:2022-06-06 10:3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为全面掌握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和全覆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省、市司法机关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行为规范内容如下;
第一项制度
南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全县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文化市场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文化市场行政检查情况;
(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制度
南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南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具体记录方式为文字、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第六条: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文字记录外,对重要环节和容易产生争执纠纷的环节要采用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八条: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所有记录内容以事件为主线归档,记录时限以事件结束时间为准。
第十条: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制度
南漳县文化市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县文旅局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县文旅局法制部门提交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县文旅局法制部门承担法治审核责任,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法治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县文旅局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法治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经县文旅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漳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法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文物、体育、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法律法规和执法要求,研究拟订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查处所辖区域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市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牵头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八、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
九、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十、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