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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文化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减轻适用范围

日期:2022-06-30 09:25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县文旅系统作风建设“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文旅市场活力,落实对经营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举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要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对于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下限的,予以减半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对存在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处罚范围。本适用范围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如有修订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