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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清单

日期:2022-06-30 10:30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弘扬“店小二”精神,切实激发文旅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南漳县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清单》。下列文化旅游市场领域18项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行为如下: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四)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的;

   (五)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交样本的;

   (六)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的;

   (七)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的;

   (八)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九)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且能够及时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十)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备案,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送交样本的;

   (十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并且能及时按规定处置的;

   (十三)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且能立即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十四)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标明的;

   (十五)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十六)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十七)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六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改正的;

   (十八)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如有修订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