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南漳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日期:2022-06-24 15:16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
生活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 2021 年起,将我省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 410 元、300 元、150 元,即在原有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 370 元、260 元、110 元的基础上人均提高 40 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6∶4 的比例分担。其它类别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 号)明确的救助标准执行。
各地要把此次提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组织好提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发挥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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