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11 09:24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1058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1 | ||
标题: | 关于印发《南漳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南安办〔2022〕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南漳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
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以优良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21〕18号)和《襄阳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工作方案》(襄安办〔202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计诊断。整治范围:1.2016年以来,已建成且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2.2016年以来,在建的生产、使用和经营(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以下简称化工项目),不包含加油站。其中,外省转移我县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安全设计诊断的重点。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范。整治范围:县化工园区。
二、工作目标
2022年9月底前,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完成率达到100%,精细化工企业整治任务“四个清零”完成率达到100%。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达到C级及以上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化工项目设计诊断复核
1.总图设计复核。主要对化工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复核,对总平面布置、设计变更及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是否一致等进行复核。
2.工艺设计诊断。主要对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控制措施等进行诊断。
3.设备及管道复核。主要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其他非标设备、管道、管件的设计、选材、安装等进行合规性复核。
4.自动化控制系统复核。主要对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监测设施的设计、安装,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装备,危险物料安全泄放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等进行合规性复核。
5.公用及辅助工程复核。主要对消防设施、控制室、供配电、管廊等公用及辅助工程的设计、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的设计、建设等进行合规性复核。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
1.合法合规性整治。对企业行政许可、工艺、设备可靠性、精细化工“四个清零”、安全条件审查等情况进行整治。
2.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整治。主要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学历及重点岗位人员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整治。
3.安全设施设备整治。主要对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仪表自动化投入使用、预警系统设置和电气防爆配置等情况进行整治。
4.安全管理整治。主要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知卡”、特殊作业审批和全程录像、线上培训空间建设、变更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等情况进行整治。
5.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突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控、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等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
(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范整治提升
1.规划和准入。主要对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禁限控”目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提升。
2.四至范围及周边环境。主要对外部安全间距及有效缓冲隔离带设置、多米诺效应影响等情况进行提升。
3.封闭式管理。主要对园区边界设置实体(电子)围栏或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入口设置卡口及临检停车区、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对进出人员、车辆、物料实施全过程监控等情况进行提升。
4.安全培训网络建设。主要对实训基地、线上网络空间、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资质能力、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提升。
5.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主要对消防(气体防护)站点、应急人员、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应急装备物资等情况进行提升。
6.园区机构和人员设置。主要对园区安全管理机构“三定”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数量、专业及学历要求等情况进行提升。
7.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突出园区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管理、封闭化管理及敏捷应急等信息共享、上下贯通、协同联动的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
四、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
2022年2月,县安委办印发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启动会,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县安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制定整治行动计划表,开展全面摸底,梳理整治范围内的项目、企业名单并报送至市安办(市局危化科)。
(二)整治实施
1.化工项目设计诊断复核。按照“谁设计谁诊断、谁监理谁复核、谁建设谁整改”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现场实际符合设计要求。县应急部门负责明确督导检查的责任部门,对不履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的责任单位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2022年1-8月:设计诊断、复核单位要按照《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表》(附件2)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形成专题报告(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022年4月);项目业主单位、承建单位8月底前完成整改。
2022年8-9月:市、县级应急部门进行跟踪督办、组织对每个化工项目专题报告和现场进行复核,并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市局督导中央省属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县(市、区)局对辖区风险防控范围内的企业全覆盖督导。
2022年10月-12月,持续改进提升。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坚持靶向整治,持续采取监管人员驻企包联制度,全程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整治提升。
2022年1-6月: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检查表》(附件3)自查自改隐患问题,形成“一企一案”(附件6)整治提升方案,7月底前完成整改。
2022年7-8月: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复核隐患整改情况,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严查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8-9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交叉检查和复核,严格按照“评分说明”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予以查处,并汇总报送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情况。
2022年9-10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年10-12月,持续整治提升。
3.化工园区整治提升。
2022年1-3月:化工园区要按照《化工园区整治提升检查表》(附件4)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市安委会组织专家对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一园一案”(附件7)整治方案。
2022年3-9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管委会按照“一园一策”整治方案,成立专班,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限进行整改。市安委会对园区安全等级进行复核评价,确定等级报省安委办(省应急厅危化处)。
2022年10-12月,省安委办组织复核并公告化工园区等级。持续整治提升。
(三)督导核查
市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核查,指导整治行动有序开展。截止2022年9月底前,对仍未完成设计诊断复核整改的化工项目,一律停工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核查,其他化工项目由县应急局负责督导核查,做到全覆盖,省应急厅进行抽查;对未按期完成专项整治隐患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暂扣或吊销许可、处罚、停产整顿等行政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执法,其他化工企业由县应急局负责执法,做到全覆盖,省应急厅进行抽查;12月,省应急厅将组织对化工园区安全等级进行核查、公告,对安全风险评估为B级的化工园区,一律闭园整改,经省安委会组织验收达到C级或D级后,方可开园,安全风险评估为A级的化工园区将予以关闭退出。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要根据工作要求成立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强化统筹,成立专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在2022年2月上旬前制定本辖区内相应的整治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路线图和责任清单,并报送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强化督导调度。要跟踪督导整治行动,实行月工作报告制度,自2月开始,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附件5)。县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及时会商,推动整治行动任务落实落细,对整治行动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加强督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导本行业切实开展整治行动。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2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特殊岗位操作人员等六类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对照检查表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清单,并按照“五落实+三层次”模式进行隐患溯源整改。
(四)加大执法力度。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隐患整改进展缓慢、质量不高、未按期完成的,采取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处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措施,依法予以严惩。
(五)注重宣贯培训。要加大宣传广度和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在2月底前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展开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宣贯培训活动,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学习培训,对本地区的整治提升工作方案要做到人人知晓,人人执行。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区域和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统筹化工产业规划,强化源头管控,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发展和安全互惠互赢、和谐有序。
附件:1.南漳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工作责任清单
2.《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表》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检查表》
4.《化工园区整治提升检查表》
5. EXCEL月度工作进展报表(一)(二)(三)(四)
6.“一企一案”安全整治报告模板
7.“一园一案”安全整治报告模板
附件1
南漳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整治提升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完成事项 | 责任要求 | 责任落实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 制定本辖区内相应的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路线图和责任清单 | 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 | 2月8日 |
2 | 宣贯培训 | 开展对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宣贯培训 | 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 | 2月中旬 |
3 | 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专题报告 | 按照“谁设计谁诊断、谁监理谁复核、谁建设谁整改”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现场实际符合设计要求 | 化工(危化品)企业 | 4月底前 |
4 | 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整改 | 按照“谁设计谁诊断、谁监理谁复核、谁建设谁整改”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现场实际符合设计要求 | 化工(危化品)企业 | 8月底前 |
5 | 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督导和现场复核 | 跟踪督办、组织对每个化工项目专题报告和现场进行复核,并依法予以查处 | 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 | 9月底前 |
6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自查自纠 | 企业对照检查表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清单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2月底前 |
7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 | 企业按自查自纠隐患清单和“一企一案”整治方案完成整改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7月底前 |
8 | 全面复核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整改情况 | 严查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 县应急管理局 | 8月底前 |
9 | 交叉检查和复核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整改情况 | 严格按照“评分说明”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予以查处,并汇总报送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情况 | 市应急管理局 | 9月底前 |
10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结果复核 | 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一园一案”整治方案 | 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 | 3月底前 |
11 | 化工园区整治提升 | 按照“一园一策”整治方案,成立专班,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限进行整改 | 园区所在地政府、化工园区管委会 | 8月底前 |
12 | 化工园区等级复核评价 | 对园区安全等级进行复核评价,确定等级报省安委办 | 市安委会 | 9月底前 |
13 | 督导调度 | 跟踪督导整治行动,实行月工作报告制度 |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 每月2日前 |
附件2
化工项目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表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依据 | 核查结果及整改要求 |
1.总图设计核查表 | |||
1.1 | 企业装置设备实际布置、朝向和建(构)筑物布局应与设计竣工图中总平面布置图、装置平面布置图一致。 | ||
1.2 | 原设计单位对建(构)筑物、设备间的防火同距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应与设计一致。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 |
1.3 | 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要求。 |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 | |
1.4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城。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 |
1.5 |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 《石油化工全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
1.6 | 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危险化学品生产全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1.7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
2.工艺专业设计核查表 | |||
2.1 | 企业是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若涉及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 |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
2.2 | 企业“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规定编制安全设计专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 | |
2.3 | 企业"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控制系统和控制措施。 |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
2.4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2.5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级有关部门安全可靠性分析和论证。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2.6 | 工艺技术应来源可靠,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2.7 | 基础设计、详细设计阶段应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
2.8 |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需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 |
2.9 | 不得采用以下规范中涉及的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报)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释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9 号公告)、《关于印发淘达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 |
2.10 | 企业是否存在环氧乙烷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安全阀出口管道是否充氮;是否有环氧乙烷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安全插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 | |
2.11 | 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是否可靠; 与工艺气管线相连的低压氮气或中压氮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上应设置手阀+止逆阀,防止工艺气串至公用工程系统; 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旋塞阀和球阀; 易燃易爆、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管道; 危险介质是否设置双阀; 可燃气体排放是否设置阻火器和止回阀; 易燃易爆物料储存是否设置氮封保护; 甲、乙A类可燃液体或有毒(中度危害)的采样应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 (T/CCSAS001-2018) | |
2.12 |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 | |
2.13 | 火炬和危险物料安全泄放系统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 | |
2.14 | 储罐、工艺流程中的介质与原设计发生改变时,应履行工艺变更手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9号) | |
2.15 | 应有避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堵塞设备和管道的措施。 | ||
3.管道专业设计核查表 | |||
3.1 | 管廊的高度应满足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 | |
3.2 |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 |
3.3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布置(防火堤、储罐组容积、储罐数量、容积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5) | |
3.4 |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 同上 | |
3.5 |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共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经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同上 | |
3.6 |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 | |
3.7 |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的厂际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 同上 | |
3.8 | 储存1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石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 |
3.9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
3.10 |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简、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简、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3.11 | 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350℃,且口径大于DN200;设计温度低于或等于-46°C、且口径大于DN50的管道、与直接对大气排放的安全阀或释放伐连接的管道、装有金属波纹膨胀节的管道、火炬排放系统管道等应进行应力分析计算。 | ||
3.12 | 接触氢气的阀门不应采用铜和铜合金材料。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6912-2008) | |
3.13 | 氧气管道、垫片、阀门、填料材质选用及除锈、脱脂要求应符合规定。 | 同上 | |
3.14 | 压力管道选材、设计、计算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20) | |
4.静设备专业设计核查表 | |||
4.1 | 企业是否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否正确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1.压力容器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注明处应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应具备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包括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以及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4.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的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应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对于第3类压力容器和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还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4级签署)。 5.第3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6.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符合规定。 7.应正确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8.设计文件中应考虑腐蚀裕量,冲蚀、磨损的影响。 9.应选用合理的耐压试验方法及安全括施。 10.应正确进行极高度危害设备的泄漏试验.。 11.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2.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 |
4.2 |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
4.3 |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 |
4.4 |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
5.仪表专业设计核查表 | |||
5.1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5.2 |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安全仪表系统要依据安全仪表功能等级进行设计和配置。 |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
5.3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
5.4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对于特别重要的危险化工工艺其控制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分钟。 |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 | |
5.5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应按照防爆区域划分的防爆要求进行设计及采购。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5.6 | 机泵密封处、取样口、放空排液口、经常拆卸的法兰、经常操作的阀门处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 |
5.7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
5.8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 |
5.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湿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
5.10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该有门窗。 | 《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 |
5.11 |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2014)、《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 | |
6.电气专业设计核查表 | |||
6.1 | 配电: 1.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接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 |
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6.2 | 照明: 生产装置区等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 |
6.3 | 防雷接地: 1.可燃气体、液化经、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
3.下列甲、乙和丙A类灌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 | ||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合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7.消防专业设计核查表 | |||
7.1 | 提供消防专篇及批文。 | ||
7.2 | 全厂消防、消防水系统、管网、室内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自喷系统等,应遵守消防专篇的要求及专家意见。 | 《石油化工全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 |
7.3 | 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晶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
7.4 | 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 《石油化工全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 |
7.5 |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其管网压力宜为0.7~1.2MPa。 | ||
7.6 |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 ||
7.7 |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违机的油料绪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要求。 | ||
7.8 |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17m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2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2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
8.建筑专业设计核查表 | |||
8.1 | 原设计文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 ||
8.2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标准。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整治提升检查表 | |
8.3 | 变配电室的设置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8.4 | 员工宿含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 |
8.5 | 员工宿含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 |
9.安全专业设计核查表 | |||
9.1 | 项目建设"三同时": 1.项目建设时应遵守监管部门"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
2.项目建设前期应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报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
3.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 | |||
4.在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是否已过有效期且继续建设时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 |||
5.项目基础设计完成后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应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落实。 | |||
6.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应进行工艺危害分析,"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进行HAZOP分析,HAZOP 报告中的建议措施项应得到落实。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3〕76号)、《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 | ||
7."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应进行SIL评估。 |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
8.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向原监 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
9.项目应符合《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7〕1号),项目基础设计过程中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的建议应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落实。 |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 ||
9.2 | 在役装置定期评估: 1.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57号) | |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HAZOP分析。 |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10) | ||
3.应进行安全仪表系统现状评估。 |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
4.应按期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
5.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应与企业现场情况一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6.项目应符合《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7〕1号),应进行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的建议应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落实。 |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 1号) |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检查表
序号 | 整治内容 | 依据 | 检查事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一、合法合规性整治 | |||||
1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1)核查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与危险化学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2)是否按照《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3)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 0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超许可范围、超设计能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评估。 5分-符合要求。 | |
2 |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扩大性试验装置,省外引入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来源不明,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未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等先进技术设备的除外)。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五条。 |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扩大性试验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扩大性试验装置,省外引入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来源不明,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是否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等先进技术设备的除外)。 | 0分-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扩大性试验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省外引入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来源不明,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未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5分-符合要求。 | |
3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整治“四个清零”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3条;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1)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清零”。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和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有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2)自动化控制装备改造“清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使用。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3)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清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资质达标。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学历资质达标。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学历资质达标。 (4)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清零”。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设置在装置区内的搬迁改造;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的搬迁改造;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的搬迁改造。 | 0分-未完成“清零”; 5分-符合要求。 | |
4 |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 | (1)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是否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设计隐患。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是否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4)安全设计诊断提出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验收并报应急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 0分-改、扩建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单位不具有资质的;或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未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复核。 1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按规定开展了设计诊断复核,但诊断复核报告书不符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或者《安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或出现同类型问题隐患。 5分-符合要求。 | |
二、从业人员资质整治 | |||||
5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是否取得危险评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每年接受再培训。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评分 | 0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或再培训学时达不到规定;或未取得资格证书。 2分-符合要求。 | |
6 |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是否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评分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从业单位总人数的2%,至少配备2人。 (2)重点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5%,且至少应该配备1名。 (3)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鄂安〔2019〕10号)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 0分-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不满足要求,或未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未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1分-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未见公司正式任命文件。 3分,部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或专业暂不符合任职要求,但参加了学历提升计划。 5分-符合要求。 | |
7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安全资质不达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 |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资质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要求。 (2)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新入职且未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作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中等及评分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未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作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或同等学力。 (3)对现有不达标人员是否制定实施了“一人一案”限期整改计划。 | 0分-重点人员存在学历或专业不符合,且未制定实施“一人一案”限期整改计划。 1分-对现有不达标人员制定实施了“一人一案”限期整改计划,能通过学历提升或职称评定达到相应水平。 2分-符合要求。 | |
8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不达标,或者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 (1)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0分-学历不符合要求,未持证上岗,或证照未按期复审。 3分-符合要求。 | |
三、安全设备设施整治 | |||||
9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 (1)是否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等列出的明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 (2)是否停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停用的设备是否去功能化。 | 0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停用,但仍在原安装位置,未实施局部破坏等去功能化的。 3分-符合要求。 | |
10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七条。 |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核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性。 (2)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是否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是否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是否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 (3)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是否按期推进搬迁工作并确保按期完成。 (4)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0分-未按要求核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性,或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整改的。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分-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但未按期完未完成整改;经评估需要实施搬迁的,但不能在2022年底前完成搬迁。安装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未投用的。 3分-经评估需要实施搬迁,且能在2022年底前完成搬迁的。 5分-符合要求。 | |
11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十四条。 |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企业,是否于2020年底前应完成现有装置自动化程度符合性评估。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系统装备率和使用率是否达到100%,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3)化工装置是否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和《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 (4)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5)系统设备设置、工艺参数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 0分-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或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正常投用;或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或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装设了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但不能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4分-符合要求,但甲、乙类及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作业人员超过3人;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进行了局部变更,未见变更手续或变更手续审批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的。 5分-符合要求,且甲、乙类及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作业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 |
12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0分-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3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或者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少于30天。 5分-符合要求。 | |
13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构成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的,未根据SIL定级等级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 (1)是否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仪表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2020〕7号)要求,对“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在HAZOP、LOPA分析的基础上开展SIL评估。 (2)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否根据SIL定级等级配备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4)是否采纳SIL评估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评分完成有关问题隐患整改。 | 0分-未按要求设置;或未在HAZOP、LOPA分析的基础上开展SIL评估;或装置的系统未正常投用。 1分-按要求设置,并在HAZOP、LOPA分析的基础上开展SIL评估,但未采纳评估措施建议。 2分-开展了SIL评估,但未完成有关问题隐患整改或出现同类型问题隐患 4分-符合要求,但甲、乙类及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作业人员超过3人。 5分-符合要求。 | |
14 |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 (1)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等标准规范要求。 | 0分-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分-符合要求。 | |
15 |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值等监测显示类(温度计、液位计、压力表)、超压泄放类(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塞)、紧急切断类(切断阀、过流阀)、报警类(压力报警器、温度检测仪)、安全联锁类(安全插销和联动阀联锁、机械式安全联锁、自动仪表控制联锁)以及紧急排气、放气、放料装置,阻火装置等安全附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 (1)是否按规范设置显示类、超压泄放类、紧急切断类、报警类、安全联锁类以及紧急排气、放气、放料装置,阻火装置等安全附件。 (2)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3)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 (4)安全附件是否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等场所进行监测。 | 0分-未按要求设置。 2分-设置了,但未投入使用或者不完好。 3分-设置了,但是部分安全附件未检验。 5分-设置了,安全附件没有纳入监测系统进行监测。 9分-符合要求。 | |
四、安全管理整治 | |||||
16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 (1)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各个管理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是否与本岗位承担的业务职能相匹配,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在执行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 (3)抽查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履职证明材料,核实安全责任制是否得到履行。 | 0分-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或未实现所有岗位全覆盖。 1分-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2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本岗位承担的业务职能不相匹配。 3分-符合要求。 | |
17 | 未推进落实危险化学品“12345”安全管理模式。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是否优化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体系要素融入标准化体系要素中。 (2)是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否有效落实,抽查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4)是否建立岗位安全生产“四知卡”,并在岗位现场张贴,安全责任与岗位是否匹配,安全风险辨识是否准确,操作规程关键工艺控制指标与工艺卡片、系统设置是否一致,应急处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5)常规作业KYT(岗前风险预知)活动是否落实落地;是否建立非常规作业清单;是否建立设备健康档案,实施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特殊作业是否实施全程视频录像备查,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隐患整改是否落实溯源整改。 | 0分-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清单、台账;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等。 1分-建立了有关管理制度、清单,但制度、清单不完善,要素不全或未有效执行;未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体系要素融入标准化体系要素;“四知卡”有误或操作性不强;未有效推进应用5种管理工具等。 2分-有关管理制度、清单基本完善,抽查现场存在“四知卡”未现场张贴;岗位工人未熟练掌握“四知卡”内容;特殊作业视频未实施全程视频录像,或视频保存时间少于3个月;隐患溯源整改不到位,出现同类问题隐患等。 3分-有关管理制度、清单较完善,现场抽查发现较少问题隐患。 5分-符合要求。 | |
18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未进行视频录像并留存备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 (1)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申请、办理、审批、验收流程。 (2)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和填写是否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安全风险分析是否准确。 (3)抽查特殊作业现场视频录像,核查作业现场管理是否规范,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 0分-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或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作业中超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周期的。 1分-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申请、办理、审批、验收流程不明确。 2分-特殊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部分字迹不清。 5分-符合要求。 | |
19 | 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 | (1)是否建立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文件要求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是否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到“一人一档”。 (4)是否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培训学时是否满足要求。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重点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知识技能。 | 0分-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一人一档”;或未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或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或未开展“四新”培训。 1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档案不完善;或未按照计划执行;或培训内容不全;或“一人一档”不健全。 2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档案基本健全,但是培训方式单一、考核不严,培训效果一般。 3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档案健全,但未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培训内容和方式有待加强。 4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档案健全,培训效果有待加强。 5分-符合要求。 | |
20 | 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布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以及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完成搬迁或改造。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 0分-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设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或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1分-符合要求,但甲、乙类及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作业人员超过3人。 3分-符合要求,且甲、乙类及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作业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 ||
21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责储存危化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化品,相互禁配物资混存混放。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 0分-未分区或超量、超品种或禁配物资混放。 2分-符合要求。 | ||
22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做好应急准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的通知(应急厅〔2019〕62号) | 0分-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或未做好应急准备。 3分-符合要求。 | ||
23 |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0分-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3分-符合要求。 | ||
24 | 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 融合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应用系统,实现对企业基本情况、装置开停车重大危险源、风险隐患、报警分布、特殊作业、人/车/物流、公共区域异常情况、应急救援等多形式、多模式、多维度的可视化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和智能化管控调度。 | 0分-未建设。 3分-已建设但相关功能不健全。 5分-符合要求。 | |
评分 | |||||
评分说明: 1.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对各项整治内容按照各自对应的评分标准逐一进行评分,共24项整治内容,每项2-5分,共100分。 2.评分标准:0分表示不符合标准要求,1分表示与标准要求偏差较大,2分、3分表示与标准要求存在部分偏差,4分表示基本符合标准要求,5分表示符合标准要求;对具有二元选择性的整治内容,只设5分或0分。 3.评分共分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和限期改正三类,60分(不含60分)以下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0-80分(不含80分)停产整顿,80分以上限期改正。 |
附件4
化工园区整治提升检查表
序号 | 要素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检查情况 | 分值 |
1 | 规划和准入(25分) | (1)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 0 分-未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或《化工园区总体规划》无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5分-符合要求。 | ||
(2)化工园区应编制安全发展规划,或符合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 0 分-化工园区未编制安全发展规划或不符合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5 分-符合要求。 | ||||
(3)化工园区应当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园区“禁限控”目录。 | 0 分-未制定《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1 分-《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未明确产业目录、产业类别、生产能力、工艺水平等关键指标; 5 分-符合要求。 | ||||
(4)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 0 分-近5年化工园区的准入项目与化工园区“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无关;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1分-近5年化工园区的准入项目与化工园区“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有一定关联性; 5 分-符合要求。 | ||||
(5)化工园区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 0 分-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3分-未落实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措施; 5 分-符合要求。 | ||||
2 | 四至范围及周边环境(15分) | (6)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 | 0 分-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规定的防护目标之间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或者园区内有居住区、非化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等; 1 分-化工园区与上述防护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缓冲带小于200米(不含200米); 3 分-化工园区与上述防护目标之间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缓冲带200-500 米(不含500米); 5 分-化工园区与上述防护目标之间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缓冲带大于等于500米。 | ||
(7)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0 分-未设置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1 分-设置了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但未报送; 3分-设置并报送了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但未获批。 5 分-符合条件。 | ||||
(8)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 0 分-未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 1 分-进行了多米诺效应分析,但未对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未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3分-进行了多米诺效应分析,对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提出了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但未落实。 5 分-符合条件。 | ||||
3 | 封闭化管理(10分) | (9)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编制园区封闭化管理方案,对园区主要入口设置安全提示。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对封闭管理区域进出道路设置卡口、门禁、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或其他管理方式。采取园区边界设置实体(电子)围栏或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园区入口设置卡口及临检停车区、门禁系统等方式实行全封闭化管理。 | 0 分-未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实行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 2 分-编制园区封闭化管理方案,园区主要入口设置入园安全提示; 5 分-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对封闭管理区域进出道路设置卡口、门禁、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或其他管理方式; 10 分-符合要求。 | ||
4 | 园区智能化平台建设(15分) | (10)化工园区应建立或依托园区骨干企业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为园区企业提供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培训服务。 | 0 分-未建立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1分-依托园区骨干企业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未向园区企业提供服务; 3分-建立或依托建立的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向园区企业提供服务,但是功能不全; 5 分-符合要求。 | ||
(11)化工园区应基于二/三维地理引擎等技术构建园区地理信息场景。 | 0 分-未构建基于二/三维地理引擎等技术构建园区地理信息场景; 1分-没有基于二/三维地理引擎等技术构建园区地理信息场景; 3分-构建的园区地理信息场景功能不全; 5 分-符合要求。 | ||||
(12)化工园区应推进智慧化进程,建设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融合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封闭化管理、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应用系统,实现对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装置开停车、园区风险分级区、重大危险源、风险隐患、报警分布、特殊作业、人/车/物流、公共区域异常情况、应急救援等多形式、多模式、多维度的可视化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和智能化管控调度。 | 0 分-未建设智慧化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1 分-编制智慧化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设计方案,启动平台建设; 3分-建设的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功能不全。 5 分-符合要求。 | ||||
5 |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5分) | (13)化工园区应有消防规划,消防站布点应根据化工园区面积、危险性、平面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进行建设,消防设施、装备、药剂等配备等应满足安全事故处置需要。 | 0 分-未建设化工园区消防站; 1 分-建设了化工园区消防站,未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或化工园区现有企业特定的消防需求进行建设; 3 分-配备的消防设备设施不满足事故处置需要; 5 分-符合要求。 | ||
5 |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5分) | (14)化工园区应建设或依托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专职救援人员和装备、车辆、物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防站。 | 0 分-园区未建设或未依托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设立气防站。 1 分-园区建设或依托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但未配备专职救援人员和装备、车辆、物资;或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设立气防站; 5 分-符合要求。 | ||
(15)化工园区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0 分-未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 分-符合要求。 | ||||
(16)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内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规划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 | 0 分-未建立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规划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 5 分-符合要求。 | ||||
(17)化工园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 0 分-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3分-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对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5 分-符合要求。 | ||||
6 |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10分) | (18)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 0 分-未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5 分-符合要求。 | ||
(19)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 75%。 | 0 分-未配备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监管人员;或化工园区管委会未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 1 分-配备了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人员、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监管人员,但合计比例低于 75%; 5 分-符合要求。 | ||||
分值汇总 | / | / | / | ||
否决项 | (1)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或未明确四至范围(四至范围是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 | 直接判定未达到整治要求 | / | ||
(2)化工园区未经依法认定。 | 直接判定未达到整治要求 | / | |||
(3)化工园区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 | 直接判定未达到整治要求 | / | |||
(4)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 直接判定未达到整治要求 | / | |||
(5)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企业之间存在重大风险叠加或失控。 | 直接判定未达到整治要求 | / | |||
评分说明: 1.评分时,对各项排查内容按照各自对应的评分标准逐一进行评分。 2.评分按照 0-1-3-5 评分制,其中:0分表示不符合标准要求,1 分表示与标准要求偏差较大,3 分表示与标准要求存在部分偏差,5 分表示符合标准要求;对具有二元选择性的排查内容,只设5分或0分。 3.评分,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为高安全风险(A 类),60-70 分(不含 70 分)为较高安全风险(B 类),70-85 分(不含 85 分)为一般安全风险(C 类),85 分及以上为较低安全风险(D 类)。70分(含)以上为达到整治要求。 |
附件5
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整治提升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报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市州 | 化工项目设计诊断复核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范整治提升 | ||||||
项目总数(个) | 完成数(个) | 完成率(%) | 企业总数(家) | 完成数 (家) | 完成率 (%) | 园区总数(家) | 完成数 (家) | 完成率 (%) | ||
1 | ||||||||||
...... | ||||||||||
合计 |
化工(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诊断复核进展情况报表(二)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 总图设计复核 | 工艺设计诊断 | 设备及管道复核 | 自动化控制系统 | 公用及辅助工程 | 备注 | |||||
已建成/在建生产(使用、经营) | 完成 情况 | 隐患数 | 完成 情况 | 隐患数 | 完成 情况 | 隐患数 | 完成 情况 | 隐患数 | 完成 情况 | 隐患数 | ||||
1 | xx企业 xx项目 | |||||||||||||
2 | ...... |
注:完成情况填写已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截止时间)。隐患数量填写未完成数/总数(例如:5/1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整治进展情况报表(三)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生产/使用/经营(带储存)) | 合法合规性 | 从业人员 资格资质 | 安全设施设备 | 安全管理 | 智能化管控平台 | 备注 |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
1 | ||||||||||||||
2 | ...... |
注:完成情况填写已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截止时间)。情况描述填写现状、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范整治提升进展情况报表(四)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化工园 名称 | 规划和准入 | 四至范围及 周边环境 | 封闭式管理 | 安全培训 网络建设 | 应急救援 能力建设 | 园区机构和 人员设置 | 智能化管控 平台建设 |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完成 情况 | 情况 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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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注:完成情况填写已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截止时间)。情况描述填写现状、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附件6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案”安全整治报告模板
一、总体目标
应明确安全整治方案要达到的目标。
二、企业基本情况
简述企业特点,包括企业类型、产品产能、工艺、管理机构设置等,重点突出企业安全风险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三、主要提升任务
(一)安全基础管理
1.问题1及整治提升措施(提升措施应明确详细要求,时间节点,责任部门等信息)
2.问题2及整治提升措施(提升措施应明确详细要求,时间节点,责任部门等信息)
……(下同)
(二)设计与总图
……
(三)试生产管理
……
(四)装置运行管理
……
(五)设备管理
……
(六)电仪管理
……
(七)应急与消防管理
……
(八)其他方向(主要近中期各项专项整治等规定的要求)
……
四、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资金投入、部门协同、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各项安全整治提升措施按期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五、长期提升方案及计划
针对短期内无法改进提升的扣分项,给出长期改进提升计划,促进企业持续改进提升。
六、附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整体性梳理排查相关报告及记录等。
附件7
化工园区“一园一案”安全整治报告模板
一、总体目标
应明确安全整治提升方案要达到的目标。
二、园区现状及特点
简述园区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包括规划、产业定位、入驻企业基本情况、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描述,重点突出园区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三、主要提升任务
(一)规划及选址
1.问题1及整治提升措施(提升措施应明确详细要求,时间节点,责任部门等信息)
2.问题2及整治提升措施(提升措施应明确详细要求,时间节点,责任部门等信息)
……(下同)
(二)园区内布局
……
(三)准入与退出
……
(四)配套功能设施
……
(五)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
……
四、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资金投入、部门协同、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各项安全整治提升措施按期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五、中、长期提升方案及计划
针对短期内无法改进提升的扣分项,给出中、长期改进提升计划,促进园区持续改进提升。
六、附件
园区安全风险等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