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2-105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
标题: |
关于印发《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防灭火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南森防指〔2022〕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防灭火要求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森林防灭火各项要求,发挥公职人员在森林防灭火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从严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积极参与、支持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四条 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县政府发布的防火、禁火命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工作到位。
第五条 所有公职人员要自觉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养成良好防火习惯,切实掌握防火、用火安全常识,坚决做到“五个带头”:
- 带头向亲朋好友、基层群众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筑牢森林防灭火人民防线;
- 带头移风易俗,大力推行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绿色祭祖行为;
- 带头管好自己和家人,管理好家中的各类火种火源,发动亲戚朋友及时清理地处林区农村老家、祖坟周边可燃物;
- 带头强化防火意识,对发现的森林火灾火情及时拨打0710-110、5593119和5172966报警;
- 带头接受防火检查,进出森林防火区(戒严区)自觉扫码登记,服从防火检查人员的指挥安排。第六条 所有公职人员要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规范自身行为,在防火期内必须自觉遵守“六个不准”:
- 不准在森林防火区(戒严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非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 不准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 不准在森林防火区(戒严区)内乱丢弃火种火源;
- 不准在森林防火区(戒严区)内焚烧垃圾、烧荒烧垦、烧田埂地边杂草、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焚烧秸秆及其他野外农事用火;
- 不准对野外用火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
- 不准有其他违反森林防灭火要求的行为。第七条 所有公职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所有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防灭火要求的情况,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第九条 本规定由南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中共南漳县纪委机关、中共南漳县委组织部、南漳县监察委员会、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