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全社会 |
回应关切 |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项目注册信息 | 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招标)内容、总投资额、立项批文等信息。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经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计划 |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10号:一、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主要内容。(二)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电子证照“一网通投” 典型经验复制推广。 《关于做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公采发〔2023〕4号: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鄂公采综发〔2023〕6号: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当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资审)公告 |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评标(资格预审)方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评标结果公示 | 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包括: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评标情况资料,资格预审结果资料,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资料等;公示时间;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终止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终止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 | 全社会 |
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差错、异常行为信息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 | 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鄂公采综发﹝2025﹞1号,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 全社会 |
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差错、异常行为信息 |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 | 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鄂公采综发﹝2025﹞1号,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 全社会 |
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差错、异常行为信息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鄂公采综发﹝2025﹞1号,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需求公示 |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购项目需求文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采购公告 |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变更公告 |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6.更正事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结果公告 |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购文件随结果公告一并公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5.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9.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 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框架协议的期限;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等。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章: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第二十二条: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四)框架协议的期限;(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七)公告期限;(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 信息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 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框架协议的期限;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采购合同文本;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四章: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三十八条: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五)采购合同文本;(六)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全社会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八)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十)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8.风险提示;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10.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11.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全社会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结果公示公告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2.成交时间、地点;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4.矿业权成交价格;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全社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信息 | 交易公告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2.挂牌出让告;3.挂牌出让竞买须知;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拟稿;6.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7.出让地块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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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信息 | 结果公示公告 | 挂牌结果公示:土地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现、供地方式、竞得人、成交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 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