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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关于印发《清河管理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4-15 11:00          字体:[         ]   关闭窗口


清河管理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清河管理区良好人居环境,巩固“美丽乡村”建设、“国家卫生县(镇)”创建、“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成果,提升全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政策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河管理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区人居环境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区城镇建设管理所牵头实施,各社区、区直各单位履行属地责任或部门职责,全体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体制运行。

第三条 所有机关、单位、企业、个体户、居民家庭是自身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前屋后),同时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并应按照管理区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参与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或突击行动。

第四条 区城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全区环境卫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精神办理人员进出、岗位设置、待遇落实、考核评价等,并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向各社区分派公益岗位保洁人员。

第五条区城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全区合同制环卫工人的管理,负责维护并保持集镇建成区的环境卫生,范围包括街道、人行道、广场、绿化带、公厕以及各类公共设施和公共建构筑物等。与相关社区责任范围有交叉或重叠情况的,以双方商定为准。

第六条 各社区对本辖区范围的环境卫生负责,内容包括道路、河流、堰塘、沟渠、田地、山地、林地以及可视范围内垃圾的清扫和收集,并确保全部装入统一配置的勾臂箱内。与其他社区责任范围有交叉或重叠情况的,以双方商定为准。

第七条 各社区负责对分派来的环卫公益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明确各自责任范围和工作要求,协同区城建所开展考评和监管,并将管理制度和责任范围划分情况报区城镇建设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 各社区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保洁员队伍,明确责任范围和工作要求,主要履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卫生保洁职责,并负责对各自责任范围内管理区和社区配备的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设施进行管护。

第九条 各社区可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村规民约,向居民、驻单位以及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也可经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以及用于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保洁考核奖励。

第十条 各社区应根据辖区范围内的具体情况,配足配齐用于收集、贮存垃圾的箱或桶,以及其他用于垃圾清理、清扫、收集的相应用具,做到数量充足,摆布合理,方便群众。

第十一条 区城镇建设管理所应根据全区具体情况,配足配齐用于转运垃圾的勾臂箱,以及必要的清扫、清运相应用具,做到数量充足,摆布合理,方便转运。

第十二条 管理区委员会将用于全区范围环境卫生工作的勾臂箱、勾臂车、洒水车、压缩站等设施设备的购置、配备和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区城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根据使用情况拿出添置、更换、维修、报废等计划,报管理区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机关、单位、企业、个体户、居民家庭产生的垃圾应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等情况进行初步分类,并自觉放入指定的垃圾箱(桶)内,或分别交由环卫保洁人员进行收集。鼓励各垃圾产生主体对可回收物进行清理整理并自行售卖;鼓励村(居)民对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进行堆肥还田处理;鼓励农资经营店通过以旧换新或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农用地膜等废品。

第十四条 区城建所管理的环卫工人、各社区管理的公益岗位保洁人员、各社区组建的保洁员队伍要切实履行专门职责,在指定的责任范围内常态化开展清扫保洁,将收集到的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行适当处理,将所有不可回收垃圾装入勾臂箱,同时应开展环境卫生日常保持和集中整治的宣传引导和针对性地劝导。

第十五条 区城建管理所应及时掌握全区各处勾臂箱垃圾的装载情况,第一时间将已装满的勾臂箱转运至垃圾压缩站进行压缩处理,并及时将压缩的垃圾转送至县城专门场所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随意倾倒建筑、装修垃圾。各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管,区城建所负责对城镇建成区内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管。社区和城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合适位置用于集中倾倒或填埋建筑垃圾,对装修垃圾应督促事主进行必要分类后分别处理。对已经乱倒的应要求当事人进行清理,当事人不予清理的,可收取相应处置费用安排专人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严禁工业垃圾、矿产垃圾、医疗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随意倾倒或丢弃,若出现随意倾倒和丢弃现象,区城镇建设管理所邀请并联合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十八条 所有专门负有环卫保洁职责的人员必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相应管理。其中,社区组建的保洁队伍人员每天开展卫生清扫和垃圾收集不得少于两轮次,公益岗位保洁人员和合同制环卫工人每天在岗履职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时间要求,需要集中或突击行动时,上述人员应服从社区或城建所统一调度,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履职的,应请假报告并自行找人顶岗顶职。

第十九条 各社区和区城建所对各自管理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处罚等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台账,对不服从管理、不能很好履职以及在各类考核检查中因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标准而记录在案或通报批评的,根据台账登记次数分别进行处理,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批评警告,第三次扣减报酬,第四次解除聘用或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各社区、区城建所应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常态化督导,管理区每月或根据工作安排情况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大考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和通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或处置,同时将相关情况作为分配工作经费和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专用场地场所及公用设施设备负有管理和使用职能的区直部门,应同时履行环境卫生监管职责。其中,水利站在对全区河道、库塘、沟渠等水利场所开展巡察检查中,对水面和水边明显存在的垃圾应予清理,对在水利场所丢弃或堆放垃圾的行为应予制止,对造成水体污染或严重淤阻情况的应协同所在社区及时进行整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员干部以及履行公职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应带头参与人居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在处理自身及自家形成的垃圾时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不珍惜环境治理成果、不珍重保洁人员劳动、甚至恶意或强行破坏环境卫生的人和事应挺身而出,加以制止和教育。

每二十三条 鼓励对随意丢弃和胡乱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在保护举报人的情况下,对恶意或严重破坏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打击,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源头治理、培养良好习惯、营造浓厚的环境卫生工作氛围,管理区出台并组织实施《清河管理区关于选树“洁美示范家庭”和“最佳洁美家庭”实施办法》,各社区、各单位以及全区居民群众应积极投入其中,力求形成合力,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区人居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