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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管理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2026-06-17 17:00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社区、区直各单位,驻地各企业、机构、团体等组织: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全域全业标准引领专项工作机制精神和我区实际,经区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清河管理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清文〔2025〕7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为准,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切实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和营商环境,打造名副其实的“精致农场·幸福清河”亮丽名片,经区党委、管委会研究,依据《清河管理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南清文〔202413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

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经济发展科统筹协调,城镇建设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建中心)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各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所有机关、单位、企业、厂矿、团体、经营户等组织负责各自区域环境卫生并履行“门前三包”职责,必要时统一动员、统一行动,开展集中式或攻坚式整治的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

全区全域可视范围内,无明显生活垃圾、无突出建筑及装修垃圾、无农工商林牧渔生产垃圾、无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医用垃圾、无废品杂物乱丢乱堆现象垃圾的收集、储存、转运、压缩等器具设施配备合理运行正常。所有户外垃圾得到及时清扫、集中、转运、压缩并予以必要分类和有效处理,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城建中心职责

城建中心作为全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管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其他职能职责在此不列):对全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整合调度和保障服务;直接管护运维全区统一配置的钩臂箱、钩臂车、洒水车、压缩站等公共设施设备;负责全区钩臂箱内垃圾的收集、转运、压缩和处理;在全区范围内适时组织实施机械洒水与冲洗作业;代表管理区承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及调配使用;具体落实区管委会及上级城管、环卫等部门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部署;代表管理区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不再具体承担建成区内公共场所(含公厕)的卫生清扫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各社区职责

社区“两委”对本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全面担负属地责任,确保辖区内道路、河流、水库、堰塘、沟渠、广场、田地、山地、林地及各小组(湾组或网格)居民点无明显或突出垃圾问题;全面整治各类废品杂物乱堆乱放现象,杜绝废弃家具家电大型物品、建筑装修废料物品、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死亡家禽家畜尸体随意丢弃;督促并确保居民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全部进入钩臂箱;对辖区居民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区党委、管委会关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王家坡社区具体负责本社区(含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场所包括街道、巷道、广场、公厕等处的清洁卫生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各机构组织职责

所有区属机关、驻地单位及学校、厂矿、企业、团体和经营户等机构组织负责所在区域(含院内院外、房前屋后、楼上楼下及“门前三包”范围)的环境卫生工作。服从管理区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按要求参加全区组织的集中性或突击性清洁卫生大扫除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区党委、管委会关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六、进一步明确人员配备

(一)城建中心人员配备

在职工作人员中,除主要负责人外,须至少明确2人专职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对全区环境卫生状况开展日常巡视和检查,对各类问题负责督促整改;对清洁卫生各责任主体的工作开展服务和指导;对各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压缩、处理等环节负责督导落实;对全区统一配置的垃圾治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监管、维护和保养;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面向全区干部、职工、居民、群众、游客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等。

城建中心不再配备合同制环卫工人队伍,可根据全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区党委、管委会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利用工作建议,并具体负责上下对接,落实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经批准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队伍,由城建中心根据各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实际和集镇区公共环境管理维护需要进行分派。分派到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社区全权使用和管理,分派到集镇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城建中心全权使用和管理。城建中心使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包括:集镇区的公共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管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场所保护以及其他城建城管相关公益性事务等工作。

城建中心根据设施设备管理运维需要,以合同方式聘用4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钩臂车驾驶员2名、洒水车驾驶员1名、压缩站操作员1名。须切实明确此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社区人员配备

各社区“两委”班子中,除主要负责人外,须至少明确1名干部全面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相关人财物的协调保障、相关责权利的合理调配、相关任务和要求的督办落实等。

各社区需对分派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主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垃圾处置等相关公益性工作,包括公路、街道、广场、沟渠、水库、堰塘、山林、田野、公厕等。

各社区应根据《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精神组建保洁员队伍。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每年一次为每个居民小组(或湾组、网格)配备1名保洁员,同时根据每名保洁员的责任范围和工作量大小确定其报酬标准,与保洁员签订劳务合同。保洁员的职责主要包括:对所在小组(湾组、网格)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开展日常清扫、对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垃圾集中装入附近钩臂箱、在钩臂箱满载后联系城建中心钩臂车驾驶员进行转运,对本人服务范围内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

(三)各单位、企业等机构组织人员情况

各机关、单位、企业、厂矿等各类机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责任区域(含“门前三包”范围)环境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常规性组织职工或员工开展环境卫生清扫整治,将产生的垃圾集中装入附近钩臂箱,若发现钩臂箱已满主动联系城建中心相关人员进行转运,杜绝各自责任区内垃圾明显积存和责任相互推诿。

各机关、单位、企业、厂矿等各类机构组织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聘请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人员承担环境卫生清扫整治工作。

以上各类人员的管理使用单位应高度注重用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要加强法制教育、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鼓励用人单位探索购买团体意外险等方式转移赔付风险。

七、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

(一)城建中心经费保障

城建中心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专用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纳入管理区年度统一预算。建成区公共基础设施(如街道、广场、花坛、绿植、供水、排水、路灯、护栏、站台等)的建设、更新、维修、改造等事项,由城建中心向管理区提交专题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城建中心应切实履行城镇建设保护服务职能职责,确保及时足额获取并规范合理使用“以钱养事”专用经费。

城建中心须合法合规申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手续,保持与上级部门沟通,确保及时足额获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和方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城建中心对全区统一配置的钩臂箱、钩臂车、洒水车、压缩站等公共设施设备,应会同区财政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处置及报废形成的收入可作为城建中心的经费补充。

(二)社区经费保障

各社区应依据《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规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环境卫生管理和治理工作。

各社区可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及居民公约,向本社区居民和驻地机构、单位、企业、团体及各类经营户、养殖户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对居民按每户每月10元标准收取,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可按每户每年100元收取;对驻地机构、单位、企业、团体、经营户或养殖户收取的标准,可根据其性质、特点、规模以及对环境卫生的需求程度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一定一年不变。

管理区根据各社区每年常住居民户数、驻地机构、单位、企业、团体、经营户及养殖户的数量和规模等情况,确定各社区该年度应收垃圾处置费的数额,再根据各社区当年实际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数额占应收数额比例对各社区进行奖励。实收数额占应收数额比例达90%以上的,按实收数额的50%奖励,实收数额占应收数额比例在80%—90%的,按实收数额的40%奖励,实收数额占应收数额比例在70%—80%的,按实收数额的30%奖励,实收数额占应收数额比例在70%以下的,不予奖励。

管理区对社区的此项奖励,各社区应作为环境卫生工作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他处。

(三)各单位、企业及有关组织经费保障

各机关、单位、企业、团体及各类法人实体应保障各自责任区(含“门前三包”范围)内必要的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经费来源可在工作经费内开支、结余资金中安排(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厂矿、企业等经营组织)。

八、进一步规范财经手续

城建中心和各机关、单位、企业、团体、经营户等法人实体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所涉及的经费收支、费用开支等,应遵守各行业领域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各社区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收入和支出行为,应执行《中共南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南农办发〔2026〕6号)和《南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用工管理的通知》(南农函〔2025〕10号)等文件规定,并遵守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制度要求。一般按以下手续办理:

1.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社区环境卫生相关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主体,报账员负责办理财务收支手续,小组长或网格员根据本社区两委”工作安排,协助或独立向居民住户及驻地机构、单位、企业、团体和各类经营户、养殖场等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相关收支工作进行监督。

2.向驻地机关、单位、企业、团体及各类经营户等法人实体收取垃圾处置费或接受相关资金捐赠的,应直接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电子票据);向居民住户或非法人实体收取垃圾处置费时,可先出具“内部往来”性质的收款收据,在以小组或网格为单位向社区汇缴时,报账员再向缴款人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电子票据)。

3.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必须建立明细登记表,一是用作入账附件,二是用于公开公示,三是作为存根备查。(明细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

4.各社区报账员对收到的垃圾处置费或其他方式取得相关收入应在7个工作日内存入管理区“三资”中心代管账户,并及时将相关票证报区财政所实行专户管理。以上收、缴、存等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即3月底前完成。

5.各社区形成的环境卫生各类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社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物资用品的购置和临时性环境整治用工报酬以及常年使用的保洁员劳务报酬。购置设备物品应严格遵守《南漳县村级物资物品采购指导细则》(南农办发〔2026〕6号文件附件4),支付临时性环境整治用工报酬应严格执行《南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用工管理的通知》(南农函〔2025〕10号),支付常年性保洁员劳务报酬,应通过“网上税务局”定期组织保洁员分别取得正式发票,或由报账员以汇总金额统一取得正式发票,并编制保洁员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后到财政所报账支出,直达个人账户。支付保洁员报酬的期限和是否以应发总金额取得税务发票,各社区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保洁员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样式见附件2)

6.区财政所(农村记账代理服务中心)对各社区有关环境卫生治理和垃圾处置费管理涉及的财经财务手续应加强监督、指导和服务,在审核相关收支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指出问题并退回完善,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管理区纪委反映。 

九、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管理区层面不再组织开展“洁美示范家庭”和“最佳洁美家庭”选树活动。各社区在加强基层治理、发挥居民自治作用基础上,可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采取评先表模、奖优罚劣等措施。

2.本意见如存在与法律法规或上级制度规定有出入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清河管理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明细登记表(式样)

2.清河管理区社区保洁员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式样)






     附件:     附件1:垃圾处置费收取明细表.xlsx
     附件:     附件2:保洁员报酬发放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