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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劳社 [2007]12 号
南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业,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南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 2007 ] 16 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380 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 20.92 天、每天 8 小时进行计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4.00 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和劳动者投诉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二 〇〇 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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