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07〕1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文体局县财政局关于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文体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六日

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县文体局、县财政局 2007年2月28日)

  南漳县地处荆山腹地,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三国故事的源头,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民族民间文化底蕴丰厚,而且楚文化、三国文化特色鲜明。多年来,南漳人民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
  当前,面临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制度体系尚未健全,民众的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工作资金短缺。
  针对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根据《湖北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鄂文化文[2004]67号)以及《襄樊市文体局、财政局关于实施襄樊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襄文体发[2005]30号)等文件精神和统一部署,实施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下称“保护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我县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㈠总体目标。
  我县实施“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我县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县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㈡保护方针。
  “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县民族民间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做到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㈢实施原则。
  “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
  二、“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㈠保护对象。
  “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一是特有的民族语言文字(如面临灭绝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二是口述文学;三是民间艺术,包括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社火、木偶、皮影、剪纸、编织、雕刻等;四是文化承传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五是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六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七是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㈡基本保护方式。
  1、对我县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包括文字、音像)。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收藏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生态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㈢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保护目标,建立县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5、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历史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6、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7、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三、实施步骤
  ㈠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从2005年到2020年实施,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到2008年(普查摸底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阶段2009年到2013年(全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阶段2014年到2020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㈡2005年到2008年(第一阶段)的工作目标。
  1、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南漳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先行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
  3、研究并制定《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办法》,并开始命名。
  4、研究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有关政策,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5、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㈢2005年到2008年(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县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下发有关文件。
  3、建立名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建立县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分批公布。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
  4、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5、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尝试建设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6、宣传展示。分期举办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和形式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节等各种活动,扩大我县民族民间文化的对外影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数据资料库。结合全国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建设和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网站”,推动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8、研究交流。加强与周边市、县(区)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大型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提升研究水平,借鉴工作经验,拓宽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四、组织机构
  ㈠成立“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全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推进“争创历史文化名县”战略的实施,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事业,建议县政府成立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护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实施。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柏松俊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郭永金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体局局长
  张学良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庹先沮  县文体局副局长
  王广才  县财政局工会主任
  彭国富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鹏飞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熊燕杰  县建设局副局长
  金国安  县文体局副局长
  杨启国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杨志国  县文化馆馆长
  丁光富 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局,具体承担“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文体局: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  导和协调,负责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运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原生态区的保护工作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配合在旧城镇改造建设中,对具有一定历史和较高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有独到特色和传统文化、民族文化色彩浓郁的小集镇(古镇)、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
  ㈡成立“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为了使“保护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县文体局成立“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保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论证、评审与业务指导。其组成成员如下:
  主 任:庹先沮 县文体局高级讲师、
  襄樊市楚国历史文化学会副会长
  副主任:金国安 县文体局二级作曲
  杨志国 县文化馆馆员
  委 员:丁光富 县文化馆馆员
  彭永锋 县文化馆馆员
  秦仕珍 县文化馆馆员
  王德振 县文工团二级演员
  信国洋 县文化馆馆员
  宋兴中 县文体局美术编辑
  ㈢成立“保护工程”南漳县中心。
  为了使“保护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成立“保护工程”南漳县中心,“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文体局,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政策措施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有利于我县“保护工程”实施的相关政策依据和办法规定,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㈡建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省市财政已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我县也相应将“保护工程”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南漳县“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机构建设、设备购置;保护工作的调研、重点保护项目的田野普查论证;出版系列民族民间文化丛书;摄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优秀民间艺人、绝技和优秀民间艺术、民俗礼仪等系列录音、录像;对重点保护试点项目进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训和资助;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传承单位的补助。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保护。参照上级财政部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南漳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制度。
  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县文体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文化系统、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科学管理。
  ㈣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各方面工作的标准规范。在实际保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积极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㈤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队伍建设。
  采用课堂讲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有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各级报刊、出版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本县“保护工程”的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教学与研究活动,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主题词:文化 保护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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