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四个强化”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南漳县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科学地制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强化了政府采购纪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政府采购预算,后有政府采购批复”原则。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不予批复采购项目;部门和单位自行采购应报批的采购项目,一律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临时增加项目或确因特殊原因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2007年共有56个单位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覆盖面达64%,比上年增长11%,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预算56个,批复面达100%。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2008年,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达到60个,目前正在核实过程中,力争将有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单位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强化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审查后,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办理招标、询价,合同签定文本报政府采购办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查。
  三、强化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部门和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经财政局对口科室签署采购资金落实意见后方可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采购单位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批复后,按照规定将采购资金全额划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立的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没有到位之前政府采购中心不得采购。对于建设工期较长,需要实行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具分期划款承诺书,不能履行划款承诺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国库集中收付局或非税收入管理局强行划转。合同履行的资金支付,由政府采购办依据采购单位的验收报告直接对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支付款项。
  四、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和查处力度
  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即:一方面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时掌握采购工作动向,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另一方面联合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开展一次政府采购执法大检查,对查出来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大宗设备购置、房屋维修工程项目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单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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