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县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的目标。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发展县域经济为目标,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充分协调或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政府地方性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决策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上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就由县政府制定政府公告、通告和规定、发布决定和命令,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并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十二、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适时督办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须扩大范围的,通知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双重领导的部门、大型企业负责人和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
  三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武部部长列席,必要时也可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县政府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和重大问题;讨论报送上级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等;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其它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十七、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可列席参加。县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十八、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出席。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记录可以不下发但要存档。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专题会议,原则上要提前1个月、最迟要提前半个月,将需要召开的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 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审定。
  四十一、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需其他部门和各镇对口部门参加的会议,也要实行计划管理,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要通知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通知参加的,镇长(管委会主任)须经县长同意、副镇长(管委会副主任)须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参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三、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镇(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送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送给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送给领导同志的紧急公文,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批后,仍应交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凡多头报送的公文,县政府领导可不予签署具体意见。
  四十四、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由报文单位送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公文涉及县政府部门职能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或主任审核后,呈县长助理、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县长助理、副县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后,按工作程序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五、凡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把关,再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签发;一般性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凡涉及财政、税收或各种收费等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的公文,报县编委办公室,提交县编委集体讨论审定。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实行备案制度。
  四十六、审批公文,主批人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并署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七、审批公文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贯彻精减公文的精神。凡属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责成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需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下达的文件,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县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可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代县政府草拟或请示县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在送交县政府办公室以前,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县政府。若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提交县政府。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五十、县政府公文签发权限
  1、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向县委报告重要工作的文件,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制定涉及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的文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县长签发;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县长审签后,再报县委领导签发;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法提出的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2、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公文函,经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3、县政府下发的其他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其中属重大问题的,报县长签发。
  4、以县政府名义就某一具体事项对有关地方和部门作出安排,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中,分管副县长认为属重大问题的,再报告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5、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分管副县长审签,特别重大的事项,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6、县政府的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政务活动制度


  五十一、精简会议。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形式、时间、规格和规模。能开综合会议的不开专题会议,能开广播、电视、电话会议的不集中开会,能开现场会议的不到县城开会,能合并套开的会议不分开开会,尽量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议讲话要精简,各类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主讲,无关领导不陪会。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确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由部门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业务性会议,确需县政府领导出席的,一般只由分管领导参加。
  五十二、减少事务性活动。县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重要工作,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确有必要县政府领导参加和出席的,应当事先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确定。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上级机关和周边县(市、区)领导来漳,按照热情、节俭、 实效的原则搞好接待,需要县政府相关领导会见陪同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政府领导确定。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四、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领导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召开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县政府领导本人同意。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会见邀请来访的外宾、港澳人员、台湾人员和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批。县政府领导出访考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长出访考察,经县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副县长、县长助理出访考察,经县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和廉政勤政规定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与县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要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自觉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遵守党规政纪,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度,自觉兑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庄严承诺。对分管的工作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务求实效。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前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副县长、县长助理离漳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县长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作好登记,便于联系、汇报工作。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随时保持工作联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县政府领导离漳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六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漳外出,必须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在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外出返回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销假。

 

主办:中共南漳县委员会 南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漳县信息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710-5233222 信箱:
nzxxx@public.xf.h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