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06]6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综合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综合招标投标活动坚持统一管理、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交易活动;综合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南漳县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作,各职能部门及中介机构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为综合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不便于进入“中心”统一运作的综合招标投标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综合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但必须接受县综合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综合招投标办)的监督管理;县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对综合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和标准,按照《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第十条所列招标范围增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第十五条规定水利、交通工程招标标准由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统一调整为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其中,工程类项目(含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招标标准执行全县统一标准。
  第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国有及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经有权批准机关核准后,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家、省对各类专项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招标人填报《南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以下资料: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4、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5、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合同复印件;
  7、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南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县综合招投标办备案。招标人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申请表》由县综合招投标办审查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县发展计划局指定的南漳县广播电视台、南漳县党政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进行资格审查。实行投标人资格联合预审制度。根据报名情况,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县综合招投标办共同审查投标人资格。通过资格审查后,由招标人发出经县综合招投标办备案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不含10家)时,可以通过联合预审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综合招投标办备案。备案机关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及规定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期可以顺延。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南漳县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一般招标项目,在开标会议举行前一个小时,由招标人在县综合招投标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鉴证下抽取评标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组织和运作。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公示3日,如无投诉和其它疑义,由招标人发出经县综合招投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十)提交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综合招投标办分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程序,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在进入程序前,招标人填报《南漳县政府采购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采购计划或采购项目批准文书;
  (二)采购方式核准意见;
  (三)采购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南漳县政府采购备案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县综合招投标办备案。
  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本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按照《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进行。在进入程序前,出让人填报《南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等规划文件;
  (三)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拍卖或挂牌公告;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主持人资格证书;
  (五)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合同复印件。
  《南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备案表》由县综合招投标办审查备案。
  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按本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及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进行。在进入程序前,委托人填报《南漳县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资产转让(处置)批准文件;
  (二)土地、国资等部门的委托书;
  (三)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拍卖);
  (四)拍卖机构及拍卖师资格证明、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
  《南漳县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备案表》由县综合招投标办审查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县综合招标投标工作,对各类综合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展计划局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项目的范围;指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对其实行监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对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范围的重点项目)报建、备案及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规避招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或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南漳县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审查《南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会同有关方面预审投标人资格,对招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建设局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体改办、县工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等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综合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管。对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投标 细则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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